主 旨:貴會所報排除適用「金融機構對於債務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
戶後之總餘額(包括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除以平均月收入,不宜
超過 22 倍」(以下簡稱 DBR22 倍)之個人無擔保貸款項目乙案,復如
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96 年 11 月 22 日全授消字第 3237 號函。
二、本會同意得排除適用 DBR22 倍規範之個人無擔保貸款項目如次:
(一)借款用途屬創業、所營事業營運週轉金、建築融資、投標保證金貸
款、農業用途之貸款項目,且銀行係以「企業戶」授信程序辦理,
並應符合貴會所訂徵、授信準則有關企業授信相關規範者。
(二)個人無擔保放款在「一定合理期間」內將擔保品設定擔保物權者,
包括「法拍屋代墊投標保證金及代墊尾款貸款」、「企業員工認購
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個人自建房屋自住之建築融資貸款」
、「參與都市更新計畫貸款」。上述一定合理期間不得超過 6 個
月,但個人自建房屋自住之建築融資貸款,其一定合理期間最長以
3 年為限,如有特殊原因且敘明理由者,得延長為 5 年;個人參
與都市更新計畫貸款,其一定合理期間最長以 6 年為限。
(三)另本會前已同意得排除適用 DBR22 倍之貸款,彙整如次:
1、政策性就學貸款,惟貸款屆期開始清償時,仍應依本會規定辦理
。
2、依據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青年創業要點及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頒
訂之微型企業創業貸款要點辦理之貸款。
3、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政策性「青年海外生活體驗專案貸款」。
4、國民旅遊卡之申請對象逾 DBR22 倍者,發卡機構仍得核發國民
旅遊卡,惟所核給之信用額度以該申請人得請領之強制休假補助
費為限。
5、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
6、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信用保證之貸款。
7、其他個案經專案核准得排除部分。
三、至於所研議銀行未於合理期限前將擔保品設定擔保物權,致貸款客戶
加計該貸款餘額後,有逾 DBR22 倍之情形者,銀行調整控管額度之
措施,請轉知各會員機構配合辦理。
四、本會 95 年 9 月 6 日金管銀(四)字第 09500273850 號函同意
貴會所建議「無擔保」債務無須涵蓋非十足擔保部分之貸款,亦即部
分擔保、副擔保之貸款得排除適用 DBR22 倍之規範,各金融機構於
承作此類貸款時仍應審慎辦理,以符 DBR22 倍規範之意旨,並注意
相關風險控管。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各會員機構含外商銀行在
台分行、信用卡業務機構)
副 本: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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