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國內銀行香港分行辦理人民幣業務事宜,請轉知會員機構依說明二辦
理,請 查照。
說 明:1 、依據「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第 9
條第 1 項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98 年 10 月 29 日陸經字第 09800
21369 號函辦理。
2 、國內銀行之香港分行辦理人民幣業務,應由其總行依「臺灣地區銀行
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
向本會申請許可。有關人民幣業務範圍、申請應備文件及相關管理規
定,茲分述如下:
(1)香港分行得辦理之人民幣業務,以人民幣存款(包括支票存款)、
匯款、兌換及貿易融資為限。香港分行為辦理前述人民幣業務之需
要,得於人民幣清算銀行開設人民幣同業往來帳戶。
(2)申請應備文件
1.營業計畫書。營業計畫書應敘明擬辦理之人民幣業務項目及業務
發展規劃,並須就辦理人民幣業務所涉及之糾紛處理、債權確保
及風險控管問題,研擬具體可行之因應措施。
2.擬與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簽署之人民幣業務清算協議影本
,協議內容不得有涉及政治議題之相關文字,亦不得更改香港分
行之名稱。
(3)經許可辦理人民幣業務者,應於正式簽署人民幣業務清算協議後 7
日內,將協議影本報本會備查。另香港分行如擬新增人民幣業務項
目,應先報經本會許可。
(4)總行應於每月 15 日前將上月香港分行之人民幣業務辦理情形,向
本會申報。申報作業,暫以電子郵件方式辦理(收件者:legal@
banking.gov.tw),檢附人民幣業務統計資料表一份(如附件)。
3 、財政部 93 年 5 月 20 日台財融(一)字第 0930014298 號函自即
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 本: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
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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