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辦理結構型商品所收本金不視為存款,不得納入各項法定比率或限額 之存款總餘額,並應帳列「其他金融負債」項下另設「結構型商品所收本 金」子科目
全文內容:銀行辦理結構型商品所收本金性質及會計處理之相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結構型商品所收之本金不視為存款,該本金於計算銀行法及其相關規 定所訂之各項法定比率或限額時,不得納入存款總餘額。 二、自一百年一月一日起,結構型商品所收本金應帳列「其他金融負債」 項下,並於該科目下另設「結構型商品所收本金」子科目予以區別。 三、銀行因將結構型商品所收之本金自存款總餘額扣除後,於計算法定比 率或限額有不符規定者,應於本函令發布日起一年內調整至法令規定 之比率或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