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金管會為控管銀行承作不動產貸款風險所採行措施之問與答,作為各 銀行於辦理承作不動產貸款風險時之參考
主 旨:檢送修正後「金管會為控管銀行承作不動產貸款風險所採行措施之問與答 」一份,請轉知所屬會員作為辦理之參考。請 查照。 說 明:復貴會 100 年 11 月 25 日全授消字第 1001001058A 號函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3 年 7 月 17 日金管銀 法字第 10300198760 號函,修正。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3 年 7 月 17 日銀局( 法)字第 10310004150 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