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金融機構如遇當事人因配偶死亡,持憑詳載記事之戶籍謄本辦理其繼
承事宜,無須要求其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一案,請轉知所屬會(社)員機構,請 查照。
說 明:依據內政部 107 年 6 月 28 日台內戶字第 1070428932 號函及本會
107 年 7 月 5 日金管法字第 1070112259 號書函暨相關附件(影像檔
如附件)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併請轉知
外商銀行在臺分行)、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
剛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達先生)、中華民
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楊○彥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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