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公務機關受理民眾以信用卡繳納具罰單性質之繳費項目所衍生之刷卡
手續費,屬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之正
當理由,得由民眾負擔,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辦理。
說 明:一、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收單
機構簽訂特約商店之契約應載明「特約商店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持
卡人簽帳交易、限制簽帳金額或加收手續費」。
二、鑒於罰單性質之繳費項目係屬民眾個人違規行為所產生,與一般消費
型態不同,其衍生之刷卡手續費,屬前揭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之正當理由,得由民眾自行負擔。
三、為達消費者保護之充分教示原則,請貴會轉知所屬信用卡會員機構要
求前開公務機關須於繳費櫃檯、機關網站及民眾使用信用卡繳費前充
分宣導並揭露收費情形,以利民眾知悉及瞭解。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
副 本:本會檢查局、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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