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工廠申請設立許可或登記前所承作之廠房放款及依「促進民間參與公
共建設法」辦理之放款於銀行法第 72 條之 2 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108 年 6 月 17 日全授字第 1081000382 號函及「108
年金融建言白皮書」提案建言。
二、有關工廠申請設立許可或登記前所承作之廠房放款,得否不計入銀行
法第 72 條之 2 限額控管一節,參照本會前 101 年 12 月 24 日
金管銀法字第 10110007900 號令之意旨,借款人於工廠申請設立許
可或登記前有貸款需求,銀行於徵提借款人之具體興建或購置計畫,
並依內部授信原則評估符合後續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申請許可或登記之
工廠之資金用途者,該放款得不計入銀行法第 72 條之 2 限額控管
。惟銀行後續應依本會 107 年 8 月 31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70273
3630 號令,定期追蹤貸款之實際資金用途與原申貸用途是否相符,
如後續追蹤未符資金用途或未依計畫時程取得設立許可或登記,銀行
應即將該放款計入銀行法第 72 條之 2 限額控管。
三、有關將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之建物(如焚化爐、汙
水處理廠、電廠、海水淡化廠等)相關放款不計入銀行法第 72 條之
2 限額之建言,考量焚化爐、汙水處理廠、電廠及海水淡化廠等之融
資,其主要資金用途為機械設備或設施之購置,此部分本非屬銀行法
第 72 條之 2 控管範圍,爰銀行於承作政府公共工程建設放款時,
仍應回歸依借款戶之實際資金用途,就屬興建或購置建物之部分,納
入銀行法第 72 條之 2 限額控管。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
副 本:社團法人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代表人許○瑤先生)、本會檢查局、
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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