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電子簽章法第 4、6、9 條規定,公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職掌法令 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項目
主 旨:公告本會職掌法令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之項目。 依 據:電子簽章法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九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本會職掌法令關於銀行局業務部分,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之項目,詳 如附表。 二、本會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三日金管銀合字第一○九○二七○一五○一號 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 年 3 月 13 日金管銀 合字第 10902701501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