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釋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 6 條第 3 項所稱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 評等機構
全文內容:一、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六條第三項所稱「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 機構」如下: (一)S&P Global Ratings。 (二)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三)Fitch Ratings Ltd.。 (四)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五)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金管銀(二)字第○九五二○○○一四四○號令,自即日廢止。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5 年 2 月 22 日金 管銀(二)字第 09520001440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