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釋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票券商負責人」之 規定
全文內容: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票券商負責人」,於法 人為票券商股東,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以法人身 分或推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監察人時,其範圍除該法人外,並包括其 董事長及依法指定代表執行職務之自然人與代表法人當選為董事、監察人 之代表人。 正 本:(登載本會全球資訊網) 副 本: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 貨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