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五
條所稱主管機關指定機構,同本會依「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
辦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相關規定所指定之銀行內部稽核人員
及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訓練機構。
二、「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五
條所稱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準用本會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金管銀(二
)字第○九五○○○一三○三○號令規定之「銀行內部稽核人員及具
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訓練機關審核原則」第三點、第四
點、第六點、第七點、第八點及第九點之規定,並併同具報相關資料
。
正 本:(刊登本會全球資訊網)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本會銀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