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26 條所稱「所簽訂履約保證之銀行應符合主
管機關所定之條件」,係指最近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達 10% 、
最近三個月平均逾期放款比率低於 2%、最近二年度未連續累積虧損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3 月 10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票字第
09940001060
號 令 |
全文內容:一、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所簽訂履約保證之
銀行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條件」,指銀行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達百分之十以上。
(二)最近三個月平均逾期放款比率低於百分之二。
(三)最近二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未連續有累積虧損者。
二、本令自即日起生效。
|
相關法條: |
-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 26 條(99.02.02版)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44 期 5864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