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 貴部來函建議將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所建置之「金融帳戶開戶查
詢系統」,查詢資料範圍擴及至金融機構之分行及存款餘額乙案,復如說
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98 年 12 月 24 日法律字第 0980054163 號函。
二、按行政執行係行政機關對於義務人,以強制手段使其履行義務之程序
,於此過程中,針對立於第三人地位而協助行政機關實現、滿足債權
之銀行及金融週邊單位,宜考量其業務執行上之合理性及方便性,並
應衡平確保相關當事人之權益。另現行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已可提
供義務人於銀行之開戶情形,而相關機關因辦理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
執行、或為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必要,而有查詢需要者,亦可
依本會 95 年 5 月 23 日金管銀(一)字第 09510002020 號令第
8 點規定之程序,洽相關銀行辦理,合先敘明。
三、財金公司係依據銀行法第 47 條之 3 及「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
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經本會許可設
立,其業務係跨行業務之帳務清算,不涉及各銀行之存款餘額資料,
建置存款餘額資料欠缺法律依據;且就實務執行面而言,迄 98 年
11 月底,辦理存款業務金融機構(包括農漁會信用部)之分支機構
共計 5,854 家,若新增本案所需之功能,除涉及財金公司及金融機
構之資訊系統修正,將鉅量增加金融機構操作人力及系統提升之成本
外,因傳輸資料大幅增加,亦將造成金資系統穩定度降低,提高跨行
交易風險。爰貴部行政執行署有查詢存款餘額資料之需求時,仍請逕
向各該銀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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