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貴會函詢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擬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條所定
對象為授信以外之交易,若交易契約訂有契約期滿自動展延之約款時,於
同條規定之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100 年 8 月 24 日全控字第 1000001544A 號函。
二、按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與同條所
定對象為授信以外之交易時,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並應經
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後為之。
次按本會 94 年 7 月 8 日金管銀(六)字第 0946000269 號函釋
略以,為確保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與利害關係人交易,不損及金
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經營之安全穩健及避免利益衝突,金融控股公
司或其子公司與利害關係人為授信以外交易時,經理部門應提供交易
條件未優於其他同類對象等書面文件供董事會成員確保交易之公平性
,並於董事會議紀錄敘明作成相關決議之理由。
三、本案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擬與利害關係人為授信以外之交易契約
於提報董事會時,除檢附交易條件未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證明文件外
,契約所訂之續約條款及續約條件如於提案內容中充分說明予董事成
員知悉,經董事會決議並敘明於董事會議紀錄,該交易契約尚符合前
揭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條之規定及立法意旨。爰於每次契約期滿前
,如不變更董事會所通過之續約條件且交易條件符合不得優於其他同
類對象之規定,得由公司內部分層負責規定之權責單位評估是否續約
。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蓮)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