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請轉知會員銀行,自即日起得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本會申請辦理以自
己擔任受託人之自益特定金錢信託受益權為擔保之質借(下稱自行質借)
業務,請查照。
說 明:一、為避免委託人過度擴大財務槓桿並確保銀行債權,本會已就自行質借
業務擬具相關配套控管機制,並由貴會及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
會將上開機制納入「銀行辦理以自己擔任受託人之特定金錢信託受益
權為擔保之質借業務自律規範」及「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
範」之修訂。擬申辦本項業務之銀行,請依貴會所訂自律規範,於完
成相關資訊系統調整,及訂定內部管理規範後,檢具本項業務之申請
書及相關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本會將就所報內容之完備性進行審核
,審核重點至少包括下列各項:
(一)銀行辦理本業務之限制條件,包含得受理之客戶對象、質借之受益
權標的及最高貸放成數。
(二)質權設定及抵銷權行使作業流程應符信託法規定。
(三)銀行建置之資訊系統控管機制應具控管功效,以確保客戶以自行質
借之資金再轉為信託財產進行投資運用時,所取得之特定金錢信託
受益權不得再行質借。
(四)銀行應訂定禁止勸誘及不當招攬之規範及控管機制。
(五)其他依前揭自律規範應訂定之內部管理規定。
二、隨函檢附「銀行辦理以自己擔任受託人之自益特定金錢信託受益權為
擔保之質借業務申請書」一份。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
副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達先生)、本會檢查局、銀行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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