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貴公會為彰化商業銀行所詢本國銀行海外分支機構之既有客戶,由國
內營業單位協助辦理資料確認遞送、當事人核對親簽及對保等事宜之研議
意見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復貴公會 108 年 12 月 3 日全國字第 1080009510 號函及 109
年 9 月 15 日全國字第 1091000703 號函。
二、本案經貴公會從金融實務、洗錢防制、業者法制作業及風險控管等 4
個面向予以分析,認屬可行。為利銀行落實執行洗錢防制之盡職審查
及強化風險控管,原則同意國內營業單位得協助海外分支機構辦理資
料確認遞送、當事人核對親簽及對保等事宜,並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協助對象:本國銀行之海外分行及海外子行。
(二)適用客戶:已完成開戶程序之既有自然人及法人客戶。
(三)作業範圍:包括客戶資料之蒐集、傳遞、核對親簽及核對正本之作
業;客戶資料更新、印鑑變更、或靜止戶恢復往來等,惟須符合海
外當地主管機關之規定,且不得辦理開戶作業及開戶有關之其他預
備作業。
(四)內部控制:本國銀行總行須訂定相關作業流程、內部控管機制與加
強消費者保護措施,於報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相關客戶資料之蒐
集、處理、利用及傳輸,亦應符合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範。
三、至有關本國銀行國內營業單位協助海外分支機構辦理新開戶客戶之作
業,則仍須適用本會 103 年 9 月 9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3002358
40 號函規定。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
副 本: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凌○嫄女士)、本會檢查局、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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