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報「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經濟部移送企業債權債務協商案件自律
規範」、「銀行業配合政府經濟景氣因應方案處理股票質借暫行補充原則
」及「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非自願性失業勞工之自用住宅購屋貸款
本金緩繳及展延還款期限作業要點」等 3 項金融協助措施自律規範乙案
,洽悉,請轉知會員金融機構,並依說明辦理相關事項,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100 年 12 月 12 日全授字第 1000002474A 號函、同日全
授字第 1000002474C 號函及同日全授消字第1001001170A 號函。
二、本案請貴會轉知會員金融機構下列事項:
(一)企業如符合「經濟部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之
適用對象,各金融機構請主動告知企業得依據該要點提出債權債務
協商申請,並積極協助企業辦理相關申辦事宜。
(二)如金融機構有未依本案金融協助措拖辦理情事,本會將函請金融機
構說明原因。
(三)有關金融機構人員因辦理本案各項金融協助措施所涉及民事與行政
責任,同意貴會建議,依本會 98 年 11 月 3 日金管銀國字第 0
9800380450 號函請轉知會員金融機構之貴會 98 年 8 月 10 日
全授字第 0980001867A 號所函報「查核金融機構負責人或職員辦
理授信紓困有無違失之參考意見」辦理。
二、請貴會及各金融機構建立單一諮詢及申訴協調窗口,於 100 年 12
月 31 日前對外公布(包含網站及各金融機構營業場所),並請貴會
彙整上開單一諮詢及申訴協調窗口資料,以電子郵件提供本會銀行局
。
三、請貴會按月(每月底)統計分析各金融機構之執行情形,並於次月 1
0 日前以電子郵件提供本會銀行局,俾了解各項金融協助措拖之執行
成效。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蓮)
副 本:中央銀行、經濟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綜合規劃處、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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