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開發行銀行及外國銀行在臺分行自 102.01.01 起,應按季於網站公 布財務業務資訊,但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得免公布其中之資本適足性、轉投 資事業及持股前十名股東資訊
主 旨:非公開發行銀行及外國銀行在臺分行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應參照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9 條之 1 規定,按季於網站公 布財務業務資訊。但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得免公布其中之資本適足性(格式 J)、 轉投資事業(格式 M)及持股前十名股東資訊。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劉○城)(請轉知中國輸 出入銀行及外國銀行在臺分行)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