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適用「財政部主管金融機構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應經許可或禁止 之事項項目表」
主 旨:「財政部主管金融機構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應經許可或禁止之事項項 目表」停止適用。 依 據: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許可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及經濟部 102 年 3 月 1 日經商字第 10200516900 號公告。 公告事項:財政部 93 年 4 月 14 日台財融(一)字第 0938010577 號公告之「財 政部主管金融機構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應經許可或禁止之事項項目表 」,停止適用。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93 年 4 月 14 日台財融(一)字第 093 8010577 號公告,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