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金管會為控管銀行承作不動產貸款風險所採行措施之問與答」,以 便銀行承作不動產貸款風險參考
主 旨:檢送修正後「金管會為控管銀行承作不動產貸款風險所採行措施之問與答 」一份,請轉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 副 本: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人孫○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代表人胡○雄)(均含附件 )、本會銀行局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民國 101 年 2 月 6 日銀局(法)字第 10000417320 號函,修正。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3 年 9 月 22 日金管銀 法字第 10310004912 號函,自民國 103 年 9 月 22 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