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國內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向客戶推介、招攬、勸誘境外網路平台業
者(P2P) 之借貸商品,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邇來迭有國內媒體報導境外網路平台業者有以高利率來臺吸引國人投
資其個人借貸商品情事,因該等境外業者非經我國法律許可經營,國
內民眾投資此類產品,未受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保障,風險甚高
,本會已發布新聞稿籲請民眾注意。
二、國內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如有向其客戶推介、招攬、勸誘投資境外
網路平台業者之借貸商品,恐有涉及違反銀行法第 22 條、第 29 條
及第 45 條之 1 等相關規定之虞,請轉知會(社)員機構落實執行
旨揭規範,並加強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以維護商譽及消費者權益。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中華民國信用
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