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專業投資人資格條件「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評估方式之適
法性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會 106 年 8 月 21 日中託業字第 1060000410 號函辦理。
二、所詢疑義說明如下:
(一)依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下稱行銷訂約辦法)第 2 條規定,專業投資人之資格條件適用境
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規定。另有關專業投資人應符合之資格條件
,應由信託業盡合理調查之責任,並向委託人取得合理可信之佐證
依據。
(二)鑑於行銷訂約辦法針對專業投資人之資格條件,已賦予信託業依個
案合理調查取證認定之權責,故信託業所訂相關認定作業或標準,
應於兼顧善良管理人責任及維護投資人權益原則下,本於自主權責
,就所涉業務特性衡酌訂定之。惟應注意其內容不宜過於寬鬆或明
顯與一般社會認知差異過大,以避免衍生交易爭議。
正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蔡○年先生)
副 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榮○慶先生)、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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