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金管銀(一)字第○九七○○○八一三
七○號函、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日金管銀法字第一○六○○二七三九八○
號函、及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金管銀法字第一○七○二二一二○三○號
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各會員機構。
說 明:本會業於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二日以金管銀法字第一○八○二○○九三二○
號令發布「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釋疑」,爰停止適用旨揭函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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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中華民國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賀○珩先生)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
務處、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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