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釋「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第 2 點相關規定並自 即日生效
全文內容:一、本會一○八年六月十四日金管證發字第一○八○三一四一一八號令所 核定「外國發行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與發行僅銷售予專業投資人之 外幣計價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為具「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 及限額規定」第二點第一項第八款「資產基礎證券」性質之債券,得 依該規定投資。 二、商業銀行投資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除應依「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 種類及限額規定」辦理外,為管理集中度風險,就該種類證券之原始 取得成本總餘額,不得超過銀行核算基數百分之十。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