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消保處)函知貴會所屬會員辦理預售屋「
不動產開發信託」與「價金信託」業務,應隨時注意建商之財務狀況一案
,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說 明:一、依據消保處 111 年 8 月 29 日院臺消保字第 1110185991 號函辦
理。
二、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機構,於辦理預售屋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信託
業務時,除應注意建商信託之財產符合專款專用外,並應依貴會所定
會員辦理預售屋「不動產開發信託」與「價金信託」業務應行注意事
項第 5 條及第 20 條規定,隨時注意建商本身財務狀況,如發現建
商之財務狀況有所異常,應請其提出說明及改善方案。如異常情形嚴
重,亦請依前開注意事項第 8 條第 2 項規定,向建案所在地之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陳報,並副知內政部及消保處,以利風險掌控及後續
因應。
正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琴女士)
副 本:內政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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