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信託業接受弱勢投資人委託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時,針對對帳單或相關重
要資訊提供方式,宜視委託人個別特殊需求,採行掛號、雙掛號或其他合
適之告知方式提供,以保障弱勢投資人權益,請查照並轉知會員機構。
說 明:茲有境外結構型商品爭議個案,受託機構未注意委託人為聽力受損之弱勢
投資人,針對境外結構型商品連結標的價格跌破設定價等重要資訊送達方
式,僅以平信寄送或電話通知,有未妥善保障投資人權益,爰請貴會轉知
會員機構旨揭事項,以強化對弱勢投資人之保護。
正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琴女士)
副 本: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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