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金融機構開發之金融科技專利與技術,如擬授權他人,請依說明辦理
,請查照轉知各會員機構。
說 明:一、金融機構因其業務及管理需要而開發之金融科技專利與技術,如擬授
權他人,應屬對無形資產之處分或管理行為,得依「公開發行公司取
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進行。
二、金融機構若擬接受他人委託開發金融科技技術或應用,或擬經常性以
從事「金融科技專利與技術授權」為業,則需透過其轉投資之金融科
技公司辦理。
三、本會 113 年 8 月 26 日金管銀法字第 1130272682 號函自即日停
止適用。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理代表人林○○先生)、中華
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魏○○先生)
副 本:本會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中心、檢查局、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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