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銀行辦理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 明」
全文內容:訂定「銀行辦理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 明」。 附「銀行辦理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 」。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6 年 1 月 4 日金 管銀(一)字第 09610000025 號令,自即日起不再援引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民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公告,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