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信用卡業務機構應確實遵守信用卡特約商店管理事項,不得先代墊持卡人
相關繳交費用,再向發卡機構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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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09 月 12 日 |
發文文號: |
廢 金管銀(二)字第
0948011113
號 函 |
主 旨:信用卡業務機構應確實管理信用卡特約商店,不得從事代持卡人先行墊款
繳交相關費用,再透過收單機構向發卡機構請款之行為。請 查照。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 本:本會銀行局(第一組至第六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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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 2 條(92.10.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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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9 年 9 月 29 日金
管銀票字第 09940004920 號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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