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簽訂電子票證特約機構時,於契約中應載明特約機構不得將交易手續 費轉嫁予持卡人負擔,並將之納入查核項目,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及電子票 證市場之健全發展
主 旨:為維護電子票證市場健全發展及保護消費者權益,請貴公會轉知會員銀行 於簽訂特約機構時,應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與特約機構訂定之契約中,應載明特約機構不得將交易手續費轉嫁予 持卡人負擔。 二、另依「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19 條規定,於定期查核 特約機構時,應將該機構有無將交易手續費轉嫁予持卡人納入查核項 目。 三、如有民眾申訴前開類似案件,應儘速妥適處理。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會員機構) 副 本: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