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臺灣地區銀行辦理兩岸金融業務往來應辦理事項,請 查照並轉知貴
屬會員機構照辦。
說 明:一、臺灣地區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外匯指定銀行與大
陸地區銀行為金融業務往來,應於建立通匯關係後 7 日內,由總行
(外國銀行由台北分行)將往來對象及通匯關係建立時間,上網填報
本會銀行局網際網路申報系統(https://ebank.banking.gov.tw)
,免紙本報送,至以往已函報之建立通匯資料,請一併於 98 年 10
月底前上網填報。
二、財政部 90 年 12 月 14 日台財融(一)字第 0901000295 號函,自
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併請轉知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及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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