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依法令調整銀行業辦理之各項貸款利率時,各銀行應儘量以各種方式 通知消費者利率之調整,而不適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12.14 金管銀合字第 09900482061 號函之規定
主 旨:銀行業辦理各項貸款之利率調整,如係由政府依相關法令決定者,其利率 調整之通知,不適用本會 99 年 12 月 14 日金管銀合字第 09900482061 號函規定。惟仍應儘量採用各種方式告知消費者知悉,請轉知各會員機構 查照辦理。 說 明: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100 年 1 月 28 日北富銀個管 字第 1000000499 號函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蓮)、中華民國信用 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黃○青) 副 本: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