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財政部金融局 91 年 3 月 14 日台融局(四)字第 0904000411 號函自
即日停止適用,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及外國銀行在臺分行。
說 明:本會業於 103 年 1 月 29 日以金管銀外字第 10300017350 號令、第
10300017351 號令分別發布「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信託業務規定」
與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5 條第 1 項之解釋令,爰停止適用旨揭函文內
容。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
副 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沈○龍)、法源資訊股
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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