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第四
條第一項各款業務,除該條例另有規定者外,不受管理外匯條例、銀行法
及中央銀行法等有關規定之限制,其立法意旨係仿照其他境外金融中心體
例,賦予其辦理該項規定所列業務不受國內法令限制之優惠,以吸引境外
資金。
鑒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經營之業務範圍尚包含前開條例第四條第十一款所
稱之「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外匯業務」,爰該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
稱「不受…等有關規定」之範圍,亦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立法意旨,依主
管機關核准辦理業務範圍而予調整。
綜此,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一款
規定,對中華民國境外客戶辦理總行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信託業務時,應比
照同條項第一至十款,業務面不受境內法令限制,方符合立法伊始「境外
完全自由」之本旨,爰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所稱「等有關
規定」之範圍,包含信託業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與期貨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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