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銀行第 51 條公告銀行業應於 104.01.02 調整放假 1 日,並於 1 03.12.27 補行上班 1 日
主 旨:公告銀行業應於一○四年元月二日(星期五)調整放假一日,並於一○三 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星期六)補行上班一日。中華民國一○三年及一○四 年銀行業休假日期表如附件。 依 據:銀行法第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中華民國一○三年及一○四年銀行業休假日期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