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12 條
第 1 項之適用疑義乙案,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依說明辦理。
說 明: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貴會 103 年 9 月 15 日全授字第 103100174
5A 號函及法商東○○理銀行台北分行 103 年 6 月 3 日(103
)東方字第 026 號函辦理。
二、臺灣地區銀行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
)之授信對象如為「臺灣地區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應
納入旨揭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對大陸地區授信總餘額之計
算範圍。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請轉知會員銀
行)
副 本:法商東○○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田○禮)、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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