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銀行獨立董事擔任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稱櫃買中心)董
事時,該銀行對櫃買中心辦理授信是否有銀行法利害關係人授信適用疑義
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103 年 10 月 20 日全授字第 1030002098A 號函。
二、按櫃買中心係為財團法人,非屬於銀行法第 33 條之 1 所稱「企業
」,尚無該條文第 4 款適用問題。另非企業之財團法人,是否屬於
銀行法第 33 條之 1 第 5 款、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4 條第 2 款
及第 4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負責人擔任代表人之團體?參酌本
會 101 年 4 月 26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100115910 號函釋,如該
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已明定以董事長為對外代表人,依民法第 27 條第
2 項之除外規定,該法人之其餘董事(含獨立董事)非屬於前揭銀行
法、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所稱之代表人。
三、次按個別公司之法人股東代表及股權具變動性,與金融機構間之利害
關係亦隨之變動,爰所詢疑義,請金融機構依前揭規定就個案利害關
係事實判斷。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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