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於董事會休會期間,得否由常務董事會審議出售非屬利害關係人之境外分
行不良債權標的及標售條件,請依據公司法第 208 條第 4 項等相關規
定辦理,並再行提報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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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05 月 08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合字第
10600038360
號 函 |
主 旨:所詢董事會休會期間,得否由常務董事會審議出售非屬利害關係人之境外
分行不良債權標的及標售條件內容一案,請依公司法第 208 條第 4 項
等相關規定辦理,並俟董事會開會時,再提報董事會,請查照
說 明: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貴會 106 年 2 月 16 日全授字第 1060000327A
號函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
副 本: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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