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函詢「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
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下稱內控辦法)第 32 條第 5 項規定適用疑義一
案,請查照並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說 明:一、依據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06 年 8 月 10 日兆豐票法字第
0337 號函辦理。
二、內控辦法於 106 年 3 月 22 日發布施行後,新任法令遵循人員或
主管未符該辦法第 32 條第 5 項規定者,鑒於訓練機構未及於法規
發布後開設相關課程,因應實務上需要,新任法令遵循人員或主管得
一併適用內控辦法第 46 條之調整期規定,於該辦法實施後 1 年內
(即 107 年 3 月 21 日)調整至符合規定。
三、至於調整期屆滿後(107 年 3 月 21 日後)新任法令遵循之人員或
主管,為加強金融機構對於法令遵循制度之重視,並強化法令遵循主
管之資格條件,該等人員即應於就任前取得資格條件,爰金融機構應
視業務需要,儲備相關法令遵循人才,以利進行相關人員之調動。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中華民國
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楊○彥先生)、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
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
人蔡○年先生)
副 本: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蕭○瑞先生)、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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