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強化銀行委託會計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AML/CFT)專案查核報
告之獨立性,請轉知會(社)員機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28 條
第 2 項規定,本會得請銀行業委託會計師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AML
/CFT 機制專案查核。次依本會 106 年 3 月 22 日金管銀國字第
10620000155 號函,本國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商及信託業委託會
計師辦理 AML/CFT 機制專案查核,應於每年 4 月底前出具前一年
度會計師專案查核報告報主管機關備查。
二、為強化上開專案查核之獨立性,金融機構委託辦理該查核之會計師,
不得與金融機構委託辦理 AML/CFT 機制諮詢輔導之會計師、會計師
事務所及事務所之關係企業隸屬同一集團,並自辦理 109 年度 AML
/CFT 專案查核開始適用。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有限責任
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先生)、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
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達先生)
副 本:本會證券期貨局、檢查局、保險局、銀行局、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
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黃○睿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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