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釋票券金融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2 條所稱經主管機關認可或證券主管機 關核准經營信用評等事業之機構
全文內容:一、「票券金融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稱經主管機關認可或證券主管 機關核准經營信用評等事業之機構如下: (一)S&P Global Ratings。 (二)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三)Fitch Ratings Ltd.。 (四)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五)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財政部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台財融(四)字第○ 九二四○○○七一三號令,自即日廢止。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92 年 8 月 27 日 台財融(四)字第 092 4000713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