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銀行在受理「政治獻金專戶」之存入款時,如有票據所載之受款人與「政
治獻金專戶」戶名不符時,仍應請受款人向發票人查證,究係政治獻金抑
或供作其他用途,並補正戶名後始予受理,不宜逕以擔保背書之方式提出
交換,避免日後產生紛爭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04 月 26 日 |
發文文號: |
銀局(一)字第
0940008580
號 函 |
全文內容:按政治獻金法係為規範及管理政治獻金所訂定,監察院對「政治獻金專戶
」並有監控管制之權利,其與一般存款帳戶有別。故銀行在受理「政治獻
金專戶」之存入款時,如有票據所載之受款人與「政治獻金專戶」戶名不
符時,仍應請受款人向發票人查證,究係政治獻金抑或供作其他用途,並
補正戶名後始予受理,不宜逕以擔保背書之方式提出交換,避免日後產生
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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