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辦理「保險單借款」業務屬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所稱之「放款 」,故信用卡發卡機構不得同意持卡人以信用卡作為繳付保險單借款本息 之工具
主 旨:所詢「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之疑義乙案,復 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99 年 6 月 3 日壽會本字第 99062453 號函。 二、保險業於相關法令規範下所得辦理之「保險單借款」係屬旨揭管理辦 法所稱之「放款」範疇,爰保險單借款之本息尚不得以信用卡支付。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各信用卡業務機構)、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 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