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本會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金管銀票字第 10200358490 號函,
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 明:本會業於 104 年 4 月 30 日以金管銀票字第 10440001870 號令發布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 3 條第 5 款規定之解釋令,爰停止適用
旨揭函文。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所屬會員銀行及外銀在台
分行)、悠○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戴○全)、愛○卡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張○華)、一○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材)、遠○電子
票證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梁○琳)
副 本:中央銀行、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