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電子支付機構依財政部「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經主管稽徵機關
核准擔任加值服務中心,對其使用者提供電子發票系統及相關加值服務,
係屬「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所衍生之附隨作業,得逕予辦理,請
查照轉知相關會員機構。
說 明:一、電子支付機構對其使用者提供電子發票系統及相關加值服務,應依財
政部「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電子支付機構經核准擔任加值服務中心後,如有違反相關法律或資訊
安全管理規範情節重大者,依上開要點第 24 條規定,經所在地主管
稽徵機關予以停權,於復權前不得提供電子發票系統及相關加值服務
。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
副 本:財政部、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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