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銀行辦理僑胞或外國人貸款業務,係依銀行徵、授信準則及「銀行辦 理在臺無住所外國人新臺幣授信業務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爰停止適用 財政部 77.09.03 台財融字第 770259495 號函
主 旨:財政部 77 年 9 月 3 日台財融字第 770259495 號函「銀行辦理港澳 僑胞購屋貸款要點」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轉知會員銀行。 說 明:現行銀行辦理僑胞或外國人貸款業務,係依銀行徵、授信準則及「銀行辦 理在臺無住所外國人新臺幣授信業務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爰停止適用 旨揭函文。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 副 本:中央銀行、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資訊服務處、銀行局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77 年 9 月 3 日台財融字第 770259495 號函,自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