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財政部 75 年 5 月 3 日台財融字第 7544912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請查照轉知。
正 本: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基隆
市政府、宜蘭縣政府、桃園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市政
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
副 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桂○農)、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昌)、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
人吳○傑)、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法源資訊股
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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