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本會 94 年 6 月 3 日金管銀(五)字第 0940012722 號函自即日停止
適用,請查照。
說 明:因應國際間反避稅趨勢,暨稅捐稽徵法第 5 條之 1 及第 46 條之 1
條文業經增訂公布,稅務及關務等具有調查權之機關,如有查詢銀行國際
金融業務分行(OBU )客戶資料之需者,應依本會 95 年 5 月 23 日金
管銀(一)字第 09510002020 號令及本會銀行局 95 年 6 月 7 日銀
局(一)字第 09510002220 號函所訂相關程序辦理,無須再逐案報經本
會同意。
正 本:財政部
副 本:國家發展委員會、法務部、中央銀行、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
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請轉知所屬會員銀行及外國銀行在臺分行)、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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