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12.25 金管銀法字第 10610006570 號令 及「商業銀行申請轉投資創業投資事業及管理顧問事業規定」逐點說明
主 旨:「商業銀行申請轉投資創業投資事業及管理顧問事業規定」,業經本會於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以金管銀法字第 10610006570 號令訂定 發布,檢送發布令及逐點說明電子檔各 1 份,請查照。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請轉知所 屬會員機構) 副 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代理董事長○寬)、法 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 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