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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信託業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一條所稱依主管機關指定之公告方式」。107.10.23~107.12.21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7.10.17 資料類別: 法規草案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0701138410號 發文單位: 信託票券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信託業類 其他類 上傳時間: 107.10.18 17:53:43
主旨:預告修正「信託業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一條所稱依主管機關指定之公告方式」。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信託業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一條。
三、「信託業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一條所稱依主管機關指定之公告方式」增加信託業網站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law)「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六十日內於前揭「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7樓
(三)電話:02- 89689763
(四)傳真:02- 89691357
(五)電子郵件:rhshing @banking.gov.tw
檔案下載: 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修正總說明.pdf